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10年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0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著作權
第一節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二節著作權歸屬
第三節權利的保護期
第四節權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第四章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第一節圖書、報刊的出版
第二節表演
第三節錄音錄像
第四節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
第五章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第六章附則